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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问题

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7号: 补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 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从业单位归属,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答复情况 接到信件,11月19日与来电人电话沟通,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来电人代朋友咨询,其朋友两年后在私营企业退休,目前无法确定其退休时上一年度威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发放渠道是其退休时所在单位;另外就城镇居民为托管中心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情况进行了政策解释,在申请人60周岁4-5月份,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该项资金由财政拨付,每人每年960元,由农行代发至个人账户。